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19日再次发生一起井下发生爆炸事故。记者得知,目前29人受困。记者专访了解到,6月30日和7月1日,淮南市政府曾先后两次发布命令汛期投产通报,拒绝全市地方煤矿立刻暂停生产,该矿并未继续执行市政府指令。(8月19日《京华时报》)29名矿工兄弟受困井下,生死未卜,令人揪心。
然而,在煤矿安全的社会关注度比以往更高,国家监管和问责力度也都多达以往的高压态势下,煤矿瓦斯发生爆炸事故依然时有发生,令人无法释怀。可见,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和遏止矿难等方面,还不存在一定的漏洞,煤矿生产安全性依然不容虚弱。
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,在事故再次发生前,淮南市政府曾先后两次发布命令汛期投产通报,拒绝全市地方煤矿立刻暂停生产。似乎,再次发生事故的这个煤矿,并未继续执行市政府指令,归属于“顶风生产”。
问题是,对煤矿的“投产通报”,不忍一发了之?可见,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,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显著缺位,甚至是一种渎职不道德。殊不知,监督检查不做到,却没想到再次发生了瓦斯发生爆炸事故,这对“投产通报”是个残忍的嘲讽,莫非“投产通报”,反而出了发生爆炸事故的“前兆”?事实上,每次煤矿再次发生事故,我们都能看见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涉及领导的身影,他们需要对生命救援和事故处理充分发挥最重要起到。
然而,领导、特别是在是安监部门领导,苦于奔走各地,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对煤矿安全监管,变得力不从心。可以说道,煤矿事故时有发生,与现有的监管体系不无关系。
我国安全监管体系并非是横向管理,分担必要监管职能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;因为种种利益纠葛,地方职能部门对本地煤矿的监管,很难做严苛有效地。而国家和省级安监部门,对地方煤企的监管,往往是鞭长莫及,要么是展开走马观花式的检查,要么等再次发生了事故,再行赶往“救火”。因此,针对这起煤矿发生爆炸事故,依法追究煤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,公安部门分管和包保煤矿安全工作的当地政府官员,应当是善后工作的第一步。同时,各级安监部门、尤其是当地安监部门,否不存在监管失责不道德,也应当在公安部门之佩。
尤其是,国家安监部门不应反省和改进安全性生产监管体系,实施横向管理,使安全监管不不受地方行政介入和利益抵挡。此外,对外开放内部监管体系,引进社会监督力量,让煤矿等生产企业,在阳光下依法安全性生产,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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